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致愛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致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致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判決案號││├─┼─────┼────┼──────┼────────┼──────┤│1│傷害│拘役30日│105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原簡│105年10月20││││││上字第6號判決│日│├─┼─────┼────┼──────┼────────┼──────┤│2│妨害自由│拘役30日│105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原易│107年7月2日││││││字第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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