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數位火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河流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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