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41號聲請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法條依據及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須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
(二)親屬會議成員之親屬與順序,民法第1131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期限選定遺產管理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指定,乃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特別規定,「未能召開」與「難以召開」不同,不能因法院依該條規定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即可援引逕為聲請法院變賣遺產。應請查明被繼承人是否尚有一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如有,應依法召開(如以存證信函通知開會等),或釋明符合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始得聲請法院處理。
二、本件聯絡人:家股書記官黃珮華(電話:分機3263)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