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08號聲請人鈦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庚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柯建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特定請求之本票及金額(台端前次更正請求金額為63760元,惟狀附本票為6紙總面額16萬4千元,請特定欲部分請求之本票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