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陳澤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世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1,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9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蕉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