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聰憲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0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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