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若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9年5月14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80││├──┼────────────┼───────┼───┼──┼───┼──┤│0002│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