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德榮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
四、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設立慧光有機速食店之商號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說明營業項目、實際營業期間及營業總額。
六、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證明及在職證明,並說明現任職公司之就職時間,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就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七、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祖父 衛漢川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受扶養親屬 魏漢川 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之戶籍住宅所有權於民國96年7月份已轉賣他人,請說明該筆拍賣價金之用途及去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中所述,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7月間開始在外租屋,然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中所示,聲請人係於民國97年7月10日起承租,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承租房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法商佳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轉讓於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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