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忍間 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3,238元(計算式:面積4643.37平方公尺X申報地價264
元/平方公尺X年息百分之4X7年=343,23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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