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貴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40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秀貴因與告訴人詹○○之父即第三人詹○○吵架,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24日上午6時27分許,在嘉義市○區○○街○○○巷○○弄口,持現場路旁之石頭砸向告訴人詹○○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致後擋風玻璃碎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詹○○。因認被告陳秀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秀貴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等情,有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