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 王志揚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送達6位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債權人中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2名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他4位債權人均逾期而未為確答即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達53.65%,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200元,清償總金額302,400元,清償成數達55.95%,是本院認該方案確屬公允、可行,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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