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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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文
蔡奇龍俞彥葳呂健凱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 許嘉維
張睿文 趙乙澤 黃秉洋 蔡侑辰 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郭子銘
陳仁德 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 律師被告 葉奕鋐
高敬恩 許家烜 陳錦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除被告被訴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被訴毀損罪部分外,其餘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文、蔡奇龍、俞彥葳、呂健凱、許嘉維、張睿文、趙乙澤、黃秉洋、蔡侑辰、郭子銘、陳仁德、葉奕鋐、高敬恩、許家烜、陳錦雄所犯(傷害或毀損除外)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案被告另涉犯傷害罪及被告呂健凱涉犯毀損罪部分業經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此部分應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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