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
「A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將當事人欄之相對人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A00000000號」,故原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