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張妙妃因與債務人 蕭東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妙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蕭東山之祭祀公業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管理人死亡或無管理人最新登記資料,請提出其現存派下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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