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債權人 陳懋進 債務人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傅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