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 謝沐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滿足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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