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予凝 訴訟代理人 段家欣 被告 張維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53號),經原告黃予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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