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安可(原名郭軒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安可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