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告 李三貴 被告 李添福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被告高雄縣大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原告與被告李添福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426,853元(即按系爭四籠雞舍之拍賣底價5,688,000元÷4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