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林美鈴 被告 孫金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3575號,原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