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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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季純被告戴登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10480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季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季純因被告戴登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而該被告現已逃匿行蹤不明。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通知被告、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函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未依期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接受執行,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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