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22號原告 林禕虹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 律師被告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元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