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洪宏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脫逃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因尚有證據調查必要,認本案尚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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