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之兄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兄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其竊盜犯嫌重大,且被告自白反覆實施竊盜多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以被告之父染重病,且家有幼子需被告照顧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非屬被告上開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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