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債權人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債務人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特定利息起算日之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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