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丁○○之繼承系統表,以便通知其繼承人陳述意見。
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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