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122號聲請人乙○○○
7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原本八張,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