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蕭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關於附表本金序號002欄「新臺幣2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2394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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