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5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4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10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0年6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之間,受刑人係在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編號1、3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幫助洗錢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均有宣告併科罰金刑,惟此並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3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07月03日凌晨3時許111年06月21日111年03月24日至111年03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64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2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1年07月26日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66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0號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5號確定日期111年08月30日112年01月16日112年02月0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備註2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9罪)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犯罪日期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111年06月10日至111年06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31日112年07月31日112年0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確定日期112年09月12日112年09月12日112年09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備註2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06月13日111年06月23日111年06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52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924、272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31日112年07月31日112年09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1號確定日期112年09月12日112年09月12日112年10月1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1編號4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備註2編號1至9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6罪)犯罪日期111年06月09日至111年06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1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