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鐘麗芳┌───────────────────────────────────────────────────────┐│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瓊儀台中市農會信用部│99年1月20日│50,000元│BB0000000││├──┼─────────┼─────────┼───────────┼────────┼────────┼──┤│002│駿勝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98年12月23日│10,000元│XD0000000│││││成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