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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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詩婷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
1紙(見偵卷第21頁),沒收部分補充說明如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詩婷為大學畢業,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顯有勞動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伺機竊取商家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更未珍惜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自新機會,實屬不該,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得之商品價值不高,並就本案民國105年3月26日犯行部分,和被害商家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黃詩婷為本案犯行後,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並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有關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即應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規定處斷。查被告竊取之蘋果
2顆(各為70元、99元,合計169元),雖經食用完畢,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1紙可憑(見偵卷第21頁),可謂已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宣告沒收;另被告竊得之化核梅1罐、葡萄乾1盒(各為28元、79元,合計117元),亦經食用完畢,且未賠償被害人,惟被告上述賠償金額,已逾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財產整體狀態,實質上更低於行竊前之水準,形同未再保有犯罪所得,就該化核梅1罐、葡萄乾
1盒部分之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02號被告黃詩婷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謝厝巷14之15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於㈠民國105年3月6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喜美超市」內,徒手竊取化核梅1罐、葡萄乾1盒,得手後置於所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超市;㈡105年3月26日上午9時18分許,在上揭「喜美超市」內,徒手竊取蘋果2顆,得手後置於所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超市。嗣經超市店長 洪芷安 發覺後,隨即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詩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洪芷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余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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