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濠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6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陽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111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79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4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5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前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76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已執行期滿,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被告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卷第68頁),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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