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何根財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捌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零肆萬伍
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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