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 傅兆忠 被告瑞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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