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邦麗梅 債務人 邦文城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邦文治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期數│租金金額│違約金│├──┼───────────┼───────────┤││新台幣1,584│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台幣1,584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新台幣1,740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2││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台幣1,74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新台幣1,74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3││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台幣1,74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新台幣1,896元│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4││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台幣1,896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合計│新台幣6,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