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92號原告 許詩竼 (即亞豐當.被告 康輝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1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