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有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有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有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4月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並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