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人龍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宇堡貿易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
二、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宇堡貿易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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