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 李彬綺 被上訴人A女(年籍資料詳卷)
B男(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