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千茹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國銘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才智 前列三人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桂英 即普冠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千茹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國銘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才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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