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士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靖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