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對人 陳媏媏 原住宜蘭.
黃振祠 原名 黃振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因該地址查無相對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聯註記「查無此人」之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確實仍設籍於原地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2紙附卷為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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