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2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簡湘綺 債務人 陳文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簡湘綺邀同連帶保證人陳文漳,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款期限7年,自95年1月5日起至102年1月5日止,自撥款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3.13%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4.22%,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暨變更借據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11月5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