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360號

原告 蔡金翰

被告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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