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5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11月2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遲至同年11月19日始向法院具狀提起上訴(上訴人誤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於96年11月19日送達該院,經該院轉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6年11月26日函轉本院),於扣除其在途期間後,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又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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