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趾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川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翔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