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碩伯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宏豪化工有限公司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義雄 三人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惟除宏豪化工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555元,應繳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7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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