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彭月嬌被告陳美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月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彭月嬌因被告陳美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經具保人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2月13日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新竹縣○○鎮○○路○○號」之住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執行傳票寄存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以為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另於108年1月8日以函文命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8年1月28日上午10時前到案執行,該函於108年1月9日送達至具保人位在「新竹市○區○○路○○○巷○○號」之住所,由具保人本人收受,惟迄今亦未見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追保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