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陳天來 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及身障補助,亦有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見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卷第43、57、6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918元,總清償金額100萬2,096元,清償成數為8.3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1998年國瑞汽車一台,經估價後為1萬元(見更生卷第94頁),債務人願提出並平攤72期,每期增加清償125元(計算式:10,000×0.9÷72=125),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5萬0,336元,扣除必要支出49萬2,927元後之餘額25萬7,409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萬9,372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及健保費772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8,600元,與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8,600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已扣除母親 陳民子 敬老給付3,772元,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3,707元(計算式:(18,600-3,772)÷4=3,707),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扶養義務人數平均分擔後之數額,尚屬合理。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加計自己領取之身障補助4,872元後,每月收入共計約3萬6,87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3,079元後餘額為1萬3,793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債務人願將老舊汽車分期提撥至更生方案,每期增加清償125元,共計每月清償13,918(計算式:(36,872-23,079)+125=13,918),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1萬3,918元,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198萬7,873元。││3.清償總金額:100萬2,096元。││4.總清償比例:8.3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28,439│614│││股份有限公司│││├──┼────────┼────────┼───────────────┤│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520,071│604│││公司│││├──┼────────┼────────┼───────────────┤│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068,966│1,241│││公司│││├──┼────────┼────────┼───────────────┤│4│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84,351│330│││股份有限公司│││├──┼────────┼────────┼───────────────┤│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25,382│610│││有限公司│││├──┼────────┼────────┼───────────────┤│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473,318│549│││股份有限公司│││├──┼────────┼────────┼───────────────┤│7│新加坡商艾星國際│13,747│16│││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7,864│9│││股份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64,680│423│││有限公司│││├──┼────────┼────────┼───────────────┤│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31,752│617│││股份有限公司│││├──┼────────┼────────┼───────────────┤│1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27,883│265│││股份有限公司│││├──┼────────┼────────┼───────────────┤│1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332,945│387│││有限公司│││├──┼────────┼────────┼───────────────┤│13│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503,250│2,906│││有限公司│││├──┼────────┼────────┼───────────────┤│1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440,700│512│││公司│││├──┼────────┼────────┼───────────────┤│1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18,682│602│││股份有限公司│││├──┼────────┼────────┼───────────────┤│1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91,923│687│││有限公司│││├──┼────────┼────────┼───────────────┤│1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053,920│3,546│││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1,987,873│13,918│├──┴────────┴────────┴───────────────┤│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