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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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 羅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彥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